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的人员:
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l)、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MDl)、六甲撑二异氰酸酯(HDl)、萘二异氰酸酯(NDl)等;
b)苯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1,2,4苯三酸酐(TMA),四氯苯二酸酐(TCPA)等;
c)多胺固化剂:乙烯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等;
d)铂复合盐;
e)剑麻。
A.2 确切的职业史及病史是指:
a)工作中接触以上范围的职业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
b)从事该项工作前无哮喘病;
c)从事该项工作后出现发作性或可逆性哮喘,伴有肺部哮鸣音;
d)有可靠证据,证明哮喘发作与其职业密切相关,即接触后出现哮喘,而节、假日症状改善或消失,再接触后可复发;
e)速发型变态反应介质阻滞剂、抗组织胺药以及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均有预防及治疗效果;
f)作业工龄一般在半年以上。
A.3 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目前仅限于:
a)职业型(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b)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c)抗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查(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RAS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T)阳性;
d)变应原皮肤试验(皮内、点刺或划痕法)重复阳性。
A.4 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心源性哮喘、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以及非职业原性支气管哮喘等病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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