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者;或在体检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症状、体征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哮喘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
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5.2 重度哮喘
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治疗,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需配合适当的支持治疗。参见GZBl8。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治疗。
6.2.2 职业性哮喘
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治疗。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对重度哮喘患者可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治疗,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规范性附录)。
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