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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人频发过劳死 雇主施压员工难获法律保障

日期:2006-07-25   网友评论条,查看所有评论>>
 
例如:


  致命的是,过劳死所引发的疾病在年轻人中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而年轻人对疾病的早期信号非常漠视。以心肌梗塞为例,很多年轻患者平时并没有明显的征兆。

  责任归属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可视同工伤。

  那么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猝死,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呢?这些情况算不算工伤呢?怎么界定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呢?

  一位医学博士告诉记者,“工作压力猝死”有内在的病因,过度疲劳只是诱因,它与其他疾病致死的不同在于它的隐藏性。因此,“工作压力猝死”的责任中可以说既有个人身体的原因,也有单位超时和超强度劳动的原因。所以,一般来说认定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工作压力猝死”属于工伤有难度。

  既然不属于工伤,那么单位就毫无责任了吗?劳动法专家郑爱青认为,“不能这样做出推论。毕竟‘猝死’的发生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和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进行超时劳动有关,是导致死亡的‘加速剂’,用人单位为此应当承担责任。”

  “休息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正如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一样,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除了应当承担劳动监察部门的罚款外,还应当给予被侵犯的劳动者以经济赔偿。”

  “只有追究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才能强化单位的守法意识,有效地督促单位遵守劳动者的休息权、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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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宁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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