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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威胁转型期国人 雇主施压员工难获保障

日期:2006-07-25   网友评论条,查看所有评论>>
 
例如:


“过劳死”凸显法律缺失

  “工作压力猝死”的发生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加班有直接的关系
 
  1994年日本劳动省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被写进了日本法律,并不断得到完善。2001年底,日本对“过劳死”的相关法规作出修改。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到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一旦被认定为过劳死,其死亡职工遗属会获得高额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过劳死”的概念,只有“工伤”的概念,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只有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死亡是否属于过度劳累而致死并不是判断工伤的依据。

  社会快速转型期的“社会失范”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迎生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范’,导致包括‘工作压力猝死’现象在内的各种不利、负面情况的加剧。”

  “社会失范”是一个社会学的术语,是指在社会变迁加剧的情况下,旧的社会规范快速失去作用、新的社会规范又还没来得及建立起来或尚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出现的规范真空或规范混乱的社会情形。

  李迎生教授说,“就‘工作压力猝死’的现象而言,与社会失范的联系十分明显:劳动者权利保护与社会保障法制与机制建设的不健全、社会流动的不通畅、社会信用的缺失等等,都是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或因社会失范而造成,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工作压力的加大,容易引发‘工作压力猝死’。”

  李迎生教授认为,“‘工作压力猝死’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企业经营者和普通员工的压力都加大了:经营者面临着提高效益,开拓市场的压力;普通员工面临着失业的压力。企业文化过于关注经营效益,而不太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人际环境,使员工的压力难以得到及时的舒解。”

  另外,员工都不是生活在真空,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沉重的养家糊口的压力,房价暴涨、老人赡养、子女就学、疾病医疗等等,在当今社会对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就员工本人而言,他们除了养家,还要自我实现,普通员工惟有不懈地艰苦努力才有可能获得升迁。在当今社会流动机制还不通畅的情况下,即便雇主欺压员工,员工为保住得来不易的饭碗,只好忍辱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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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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