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留法博士郑爱青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从预防的角度看,首先必须强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义务的观念,其次要对用人单位加强执法监督并加大用人单位违反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不超过44小时。同时规定加班加点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把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郑爱青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就会大大减轻‘工作压力猝死’的问题。”
“事实证明,‘工作压力猝死’的发生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加班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休息而疲劳过度导致疾病发作而猝死。从这样一种严重后果来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长期每天工作达12小时以上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严重的违反劳动法,可以说构成一种间接的谋害生命的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用人单位严重的加班加点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且也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郑爱青说。
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劳动法》执法不力已是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个受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标准是否有力被认为值得怀疑。
郑爱青告诉记者,“从制止单位滥用加班加点的考虑出发,应当再加大惩罚的力度。因此,只有监督到位和惩罚具有威慑力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另外,劳动者要勇敢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要支持举报工人,应当为职工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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