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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疾病名称明令规避

日期:2006-11-28   网友评论0条,查看所有评论>>
 
例如:


       政策解读
       疾病名称明令规避

  旧条款: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并对疾病名称、诊疗方法规定了具体依据出处。

  新规定: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共8项内容,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解读: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在广告限定内容中,1993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允许发布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还可以提及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但今后这些都不能出现了;11月1日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叫停了12类名称的医疗广告,而今后不仅这12类疾病,而是所有疾病名称都在广告中不能出现;允许发布的8项内容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如有的医院叫“不孕不育诊疗中心”,这个名称实际在52大类诊疗科目里没有的,正确的叫“生殖健康与不育症专业”,要发布就得按照这个内容发布。

  对于一些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中做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的,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广告内容。

     审查不再只审技术

  旧条款:广告客户要提交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新规定:医疗机构要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成品样件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解读: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指出,过去卫生部门只是对医疗广告进行技术内容方面的证明,广告在审批的内容上进行创意,这就给违法广告很大的空间。今后是对广告成品审查,就是广告公司创意后发布前拿到卫生部门来,要对广告的画面、文字表达进行全面检查,出具证明后发布时就得按照审核的发,不得再行改变,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这样就从法律法规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广告成品样本届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示,被报给工商部门备案,发布广告的媒体只要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就行,减少了以前的繁琐和标准不一。

  此外,周军指出,过去卫生、中医药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处罚,监管力度很有限。现在如果发现有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的,两部门还可以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本报记者廖爱玲

作者: 来源:新京报 责编:clea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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