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指出,由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实验等测试方法,无法从公知技术中得到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万成公司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与“公知技术方案”也不属于等同的技术方案。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天士力的上述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众所周知: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用于保护社会公众使用自由“公知技术”的权利。在本案中,东莞万成明确表示其实施了与天士力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并在被控侵权后才主张以“公知技术”抗辩。根据这一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东莞万成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做出了由东莞完成承担民事责任的诸项终审判决。
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要用专利说话
此案终审判决有一条实属罕见,即判东莞万成自判决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天士力公司经济损失一元钱。法院此判,是基于天士力自提起诉讼到判决之前的执意坚持。天士力集团总裁闫希军说,打这场官司,我们算的不是经济帐,而是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力图通过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国粹中药,保护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
闫希军总裁所言,反映了他的民族责任感,而更重要的是,在如何践行这种民族责任感上给了人们重要提示。这个提示就是:要推进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路径在创新,核心在专利,一句话,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要用专利来说话。
基于这种战略思维,天士力从创业那天起,就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制订并实施知识产权的企业战略,在具体操作上,走原始创新道路,不能获得专利不立项,项目成果以取得专利为标志。早在1993年,靠研制成功复方丹参滴丸起家,并以此首创我国现代中药这一新概念的天士力,在这一成果一经通过鉴定后,首办的是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除此之外,养血清脑颗粒、荆花胃康胶丸、丹参总酚酸等产品,也都是以专利开道进入市场。天士力的原始创新,不仅体现在中药研发和新药开发上,而且还贯穿到投入产出的全过程,打造出从药材种植、中药提取、制剂生产到营销服务与国际接轨的、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整个产业链和标准体系。有专家说,天士力打造的产业链和标准体系,许多环节的创新成果,在国内中药业是独创的,就是在世界上也是一流的。专家所以能做出这种评价,是因为天士力有以专利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足够底气。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焦点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多少,而不是占有固定资产的大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强”的标准;运营知识产权资产的能力和效果,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能否“大”的标志;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套路和招法,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可否做强做大的根本。可以这样说,没有几百件核心专利算不上大公司。天士力仅12年就创造出由一粒滴丸到一个产业飞跃的奇迹,其本事就在于此。截止目前,天士力已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获得专利授权103件。仅以复方丹参滴丸为例,相关专利就达百余件,其中,在30个国家申请专利,在10个国家已获取专利,以药品身份进入到16个国家的主流医药市场。12年来,复方丹参滴丸的销售总额已达80亿元,近四年,每年以超10亿元的业绩成为国内中成药单品销量最大的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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