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1]10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医发 [2001]21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 请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学习, 加强责任心, 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改善服务态度。同时, 加强对《通告》的宣传力度, 扩大影响, 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卫生部、公安部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 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努力改善服务态度, 讲究医德、医风, 提高诊疗技术水平, 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增加收费透明度, 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 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 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 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 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 可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近年来, 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 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医疗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卫生部、公安部发布了《通告》。为贯彻落实《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 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 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 要及时出警, 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侦察终结后, 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 采用联席制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 及时互通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 在妥善处理, 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 依法行政,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 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 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确保医疗安全, 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讲究医德、医风。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千方百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并逐级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强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保卫机构, 提供必要的经费, 配备必要的设备, 也可从保安公司雇佣专业保安人员。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新闻单位保持有效的联系和沟通, 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服务特点的宣传, 加大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报道力度, 弘扬正气, 在全社会建立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