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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水火不容,何时回归和谐之路?

日期:2006-07-21   网友评论条,查看所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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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近年来呈增多趋势,医患双方甚至水火不容,矛盾似乎已成难以解开的“死结”。

  去年以来,江苏、天津等地出现了以非诉业务为主的代人解决医疗纠纷的服务机构。在目前一直缺乏良好途径来化解医患纠纷的状况下,民间中介机构能否成为缓解医患矛盾的融合剂?医患关系何时能找到和谐回归之路?

  今年年初,天津首家专职医患纠纷调解机构——金必达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正式运行。 
 
        几个月来,这家机构服务对象呈现“一头冷一头热”的现象:几乎没有一家医疗机构前来咨询,而上门求助的患者却有200多人。

  这家专业调解机构由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至少请三个主任医师对一个患者的诊疗过程“背对背”做出全面评估,为患者提出建议。当调解程序走不通时,公司协助患者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同时规定,如果出现患方闹医院的状况,则解除代理合同。

  金必达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经理庞颖竑说:“患者需要专业机构的服务来扭转其在医疗关系中的弱势,我们试图将医患关系由‘专业团体-个人’转化为‘专业团体-专业团体’关系,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促进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然而,此事在医疗界引起了激烈讨论。“以前有医托,现在可有专业‘医闹’了”,有医院反感,甚至激烈批评。傅浙文(天津泰达心血管医院医教研部主任)指出,目前医患矛盾本身就很激化,以挣钱为目的的公司,一厢情愿为患者,能做到公正吗?

  石桂峰(天津北辰卫生局医政科长)认为,中介公司属于商业行为,调解不成又加重患者负担。同时业内人士对其规范也提出了忧虑,“就像一个四不象的事物,没有归口的行业,谁来规范,谁来监督?如何又能保证其专家的能力和公正?”

  有些医院对此表示了肯定的态度。张广超(天津南开医院医政科长)说,专业中介组织介入,从事实、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首先能把纠纷温度降下来;第二,能够引导患者走上协商、诉讼法律或者合理索赔的路子。将法律与医学专业有机结合,有助于把医患双方激烈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平稳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郭广琪(天津北辰医院医政科长)指出,医院愿意在医疗信访中与明白人接触,因为沟通起来比较容易。从目前法律现实来看,完全靠法律裁决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社会稳定和案件终结的目的,患者可能并不满意而持续上访。让双方认可的调解,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人士指出,一家民间机构的出现,能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足见目前医患纠纷的解决面临诸多障碍。

  常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于志宏说,医患纠纷中,患者个人面对的是医院专业团体,力量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往往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当医生对患者家属范金波又说了一堆专业术语的时候,他感觉头脑一阵眩晕,“医生这次说的与以前不同,说是世界最罕见的迷喱综合征让我们赶上了”。

  范金波(一位40多岁的天津人)自从妻子生病手术以后,就陷入了无尽的苦恼之中。妻子入院时只不过是普通的胆囊炎和胆结石,手术前全面检查也都没见异常。但是,手术后妻子持续的痛苦以及医生间有关手术做坏了的传言,让他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让范金波更疑惑的是,当他提出查看手术录像时,被告知“设备坏了”;“手术纪录不在医政科,而在主刀大夫口袋里”;手术治疗志愿书在术后被院方涂改,笔迹明显不同。

  “手术后,院方没有跟我们主动解释过,我们一次次询问时,医生之间相互推诿,说法互相矛盾,讲一大堆专业术语,我们既听不懂,也没法插话。”范金波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方面,在医疗资源争夺激烈的状况下,不少医院打出大包大揽的广告,满口承诺,而出了医疗纠纷后,往往凭借专业知识的垄断,把责任一推了之。而患者在了解医疗专业信息方面具有先天弱势,“知情权”的缺失使他们的维权道路“处处碰壁”。

  目前的医疗鉴定中,通常不是对医院行为全面评估,而是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由于患方普遍缺乏医学知识,在申请鉴定时无法“切中要害”,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导致维权失败。

  医疗专业具有特殊性和风险性,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疗过程和结果同患者的期望不符引起的。专业障碍导致信任缺失,使医院与家属难以沟通,成为院方解决医疗纠纷最头疼的问题。卫生部日前一项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医院职工认为,医患纠纷的最主要起因是沟通不足。

  从事了十几年医政工作的张广超(天津南开医院医政科长)说:“我曾接待一个患方56次,才达成协商结果,医生向不懂专业的家属说不清楚,家属听半天也搞不明白,双方态度都不冷静,非常容易激化医患矛盾。”

  记者了解到,目前到金必达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求助的患者,多数是解决纠纷无望,医患矛盾比较激烈的。由于种种障碍,很多寻求法律救助失败的患者无奈下选择了“闹”医院。

  王金强的父亲在北辰医院死亡,北辰区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单位未按常规开据常规化验及检查,没有密切观察病人体征,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结论却指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家属再次申请鉴定,天津市医学会的结论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负有主要责任”。

  王金强气愤地说:“人命关天的大事,鉴定结果差别竟然如此之大,医院和同级别的医学会关系千丝万缕,医疗鉴定如何能够公正?”

  目前,作为医疗鉴定主体的医学会,仍由本地各医院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走不出“亲族鉴定”的怪圈。“官官相护”的担心使很多患者对花费大量金钱进行的医疗鉴定心存忧虑,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难以产生公信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我们不怕医疗鉴定,医院每年过节时都去看望相关行业的医疗专家,征求意见,加强业务和情感的沟通。”

  目前,医疗纠纷审理中时效认定难、责任认定难、责任分成难、鉴定采信难成为四大难题。王露(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由于医患纠纷案件错综复杂,对医疗纠纷事实基础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责任的划分常常难以界定。

  而在律师界,一般人是不愿接手医疗纠纷案件的,“为患者代理出力不讨好。专业性太强,对方太强大。”潘海涛(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医疗鉴定往往含糊其辞,避重就轻,无法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案件代理带来难度,而从事代理业务的某些律师往往有医疗专业的学科背景或者强大关系网。

  业内人士指出,医患关系错综复杂,运作规范的民间中介机构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矛盾作用,然而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还不是民间中介所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努力。

  “首先,法律法规亟待统一和规范。”于志宏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鉴定主体“有权利,没义务”是目前医疗鉴定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享有鉴定权利的专家却没有签字、出庭作证、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更易滋生腐败。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难使医患纠纷审判成为“马拉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差别过大;对此,不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看法不同。

  “立法机关出台统一、全面的‘医事法’成为当务之急。”李成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侵权法专家)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性法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规定不统一,甚至出现矛盾,因此一个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处理等全面、统一法律的制定非常重要。

  她认为,“阳光的医疗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有着重要作用,其责任不是一个在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所能承担,它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如设立一个全国范围内脱离卫生行政机构的单独授权的鉴定机构。

  专家指出,解决医患矛盾除了法律建设层面的考量外,医院还要主动探索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孔祥荣(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心外科专家)建议,医生要用最有效的办法将病因和治疗状况与患者沟通,同时律师、公证等第三方机构及早介入医患双方,明确“知情权”。

  不少专家认为,鉴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和技术性以及社会福利的特点,有必要改善保险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患者双方投保的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并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深度。

 

作者: 来源:新华网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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