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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将广受议论的“医闹”现象,描述为某些人“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可算言简意赅。
由于“医闹”大多以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为必要条件,再加上长期以来医院、医生的社会形象不佳,医疗纠纷出现之后,患者或家属的维权之路过于坎坷艰难,因此,“医闹”不但渐有市场,而且被部分群众认为是无奈之下的“另类维权”。
但必须辨析的是,这种“另类维权”之另类,首先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脱轨和脱序,是对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伤害。由于法律的缺席,医患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无法界定和厘清,双方均无法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发生在社会秩序之内的纠纷却不得不以最原始的“比狠”的手段了结。即使有部分患者和家属因此得到了经济上的好处,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建设,也是巨大的伤害。
医疗纠纷是最难以清晰界定和解决的难题之一,全世界皆然,非中国所独有。原因也非常简单,因为医疗本身就是一项以失败为终点的实践过程,我们每个人一生都至少有一次,逃不脱在“失败”的医疗过程中死去的宿命。正因为如此,围绕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困扰政府和法律的难题。在美国那样律师业发达而公民“善讼”的国家,则专有一批律师“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这个名义,到法院(而非医院)通过诉讼(而非闹事)获得经济好处”。严格说来,这也是一种“医闹”,不过是以法律的名义、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合法“医闹”而已。以至于美国总统布什都曾多次在讲演中公开指责那些专事“医闹”的律师为“诉讼渣子”,祸害了美国的医疗事业。
不过即便如此,美国式的合法“医闹”还是与中国式的非法“医闹”不可同日而语。在美国的大量医疗纠纷诉讼中,即使存在部分滥讼以至迹近“医闹”,但因其毕竟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裁判,寻找医方的破绽、证实医疗事故的存在,就是患者和诉讼代理人胜诉的唯一途径。与此对应,即使由于兴讼过滥而导致医院、医生疲于应对,他们毕竟还可以以法律和医疗科学为依据,在一种平衡的对峙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在中国式的非法“医闹”中,对医疗事故的鉴定,被静坐示威、冲击骚扰,乃至陈尸胁迫等暴力或准暴力手段所替代,无论真相如何,医方都失去了自己辩护的可能,以致任何一次以医方让步为代价的纠纷解决,都会成为更极端、更暴力的“医闹”的负面榜样。
因此在中国的现状下,堵住“医闹”之浊水,开辟“医诉”之清流,还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虽然医疗系统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确是“医闹”存在的原因之一,却不能成为纵容其泛滥的理由。“根除医疗腐败,才能杜绝‘医闹’”的说法,可以是一时激愤的牢骚,却不该受到舆论的鼓励,否则,我们将既得不到良好的医疗环境,也不可能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
至于出现美国式的医疗纠纷滥讼,还远不到我们担心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