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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裁判”缺位“医闹”的诱因

日期:2006-07-21   网友评论条,查看所有评论>>
 
例如:



7月10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日一些地方出现的“医闹”现象进行了通报。这些“医闹族”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他们并不倒号,却在努力寻找着另类“商机”。他们专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病人家属,与其相互利用。 
 
  
       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甚至将死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以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以便从中牟利。据媒体报道,仅今年6月,昆明就连续有3家医院分别遭遇了“医闹”。为此,卫生部发言人明确表态,这“就是闹事”,“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也是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手段,卫生部将坚决打击这种违法的行为”。

  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单纯的打击必定是“治标不治本”的。“医闹一族”让人不由联想到近年来都市里出现的“碰瓷族”。显然,这些“职业”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当行业制度缺陷和公众“病态情绪”演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商机”。

  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医患纠纷频频见诸报端,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的《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在这些纠纷中,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打“口水仗”。由于没有权威仲裁机构的“一锤定音”,常常是谁的声音大谁有理。很多时候,事情常常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最终不了了之。有媒体报道,南京一患者向医院讨说法,6年无果。面对这样一个“混乱”的局面,处于弱势的患者忽然发现有一伙人愿意出来“帮”他“呐喊助威”,自然乐于接受。因此,某种程度上,正是医疗纠纷中“裁判”的缺位,为“医闹”提供了“机会”。

  那么,究竟该由谁来做这个“裁判”呢?

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二是行政解决,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司法裁决。

  很显然,第一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可是现实中却很难达到。而第二、三两条途径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个鉴定方似乎就成了对医疗纠纷定性的关键了。事实上,对于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各级医学会,很多患者都抱着怀疑的态度。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胡晓翔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表示,各级医学会实际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而鉴定中当事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就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由此可见,解决“医闹”问题就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就医环境。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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