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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日期:2006-04-24   网友评论条,查看所有评论>>
 
例如: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患者及家属:
    为了使您了解并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熟悉就医程序,方便就
医,特请您注意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 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您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手册”;未出示“医疗保险手册”,按照非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
    2. 进入病区后,请您主动向医护人员说明您的“医保人员”身份,要求医生按基本医疗保险
    各项规定实施治疗。
    3. 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超标准服务设施等,医生须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并签订医疗保险患者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大型仪器、使用同意书,先到住院处追加预交金后方可实施。
    4. 治疗中如需安装体内人工器官,除由医生填报“三特审批单“外,请您或家人先到住院处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之外的费用后方可实施。
    5. 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追加住院费预交金,请您遵照住院处的具体通知到住院处补交预交金,收据请您妥善保管,待出院时一并结清。
    6. 在您出院三个正常工作日后,主动与住院处结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持预交金收据多退少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县)、市医保中心结算。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患者应遵守医嘱的出院时间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若不遵守医嘱的出院时间,自医嘱下达起,医院不再记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区、县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医疗费用。
    7.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工伤、职业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请您办理住院手续时,预交金金额按全额交付。
    谢谢您的理解和合作,并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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