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政策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应为所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本报讯农民工在医疗保险方面将享受同城待遇。近日,《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得到正式批复,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所有被聘农民工都应参加医保。
按照新规,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为所聘用、雇用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即使是个体工商户短期雇用的农民工也不例外。
参保农民工看病所需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部分先由个人全额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除了一小部分为个人自付外,其他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办理大病医疗保险或临时中断缴费,农民工看病所需费用中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南京日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