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于文明、傅士垣,龙志贤等在十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期间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对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从总体上来看,中医药领域的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相比,还是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而且,现行的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体现不够,特别是在管理上对中医药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发挥。对此,中医药行业内外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专门的法律制度,有关领导同志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因此,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的综合性中医药法律,依法规范中医药各项工作,保障中医药健康发展。
传统医药立法我国已经落后
于文明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92个国家颁布了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了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我国虽然在中医药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医药立法明显滞后于国际发展。
一方面,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医药条例》,依法保障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中医药条例》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一是《中医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较低;二是《中医药条例》调整的范围还比较窄,其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此外,我国现行的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不系统,如中医师的管理在《执业医师法》中、中药的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中,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保护特别是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而我国还没有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只对中医药创新保护做了规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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