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发小区里,也有邻居聚在一起谈论该女孩。邻居们发现女孩喜欢小孩子,看到小孩子就会去抱,但是不像其他孩子有礼貌,会先问问家长,而是直接上去抱孩子,还使劲儿去捏孩子的脸,有时甚至把孩子弄哭,让人感觉下手没有轻重。
他还说,自己和妻子日常打骂女儿,对其性格多少有影响。虽然这是否直接导致女孩施暴,还不能贸然下定论,但至少可以肯定,他的教育方式不当。加上事后女孩父亲光辩解不道歉的态度,无异于给女儿又作了一个不良示范。虽然李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家长仍需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对“问题孩子”的未成年犯罪该不该严惩?
此案不应不了了之,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李玫瑾说:“调查不以处罚为主要目的,它仍然是一个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至少调查应该有一个公布的结果。”
该案应在调查后由法院作出决定,比如少年法庭,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任何教育的方式,还是要走法律程序,绝对不能不了了之。“如何通过立法来完善14周岁以下的孩子行为问题的教育和干预,要让孩子明白,你的行为也是有社会责任的。”
据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的数据,在2010年,全美国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谋杀罪,占到当年被定罪的谋杀犯的7%,这还是各方面预防犯罪努力的结果。有法律专家指出,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特别是恶性暴力犯罪,已经不是个别的偶然案例,而是一个触目惊心的大问题,但未成年儿童犯罪中还是有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的。
首先,未成年儿童犯罪与成人犯罪在动机上有差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是临时起意,并无确切的动机(如谋财、图色、报仇等),甚至可以说是思维相当发散。这一方面可以解读为他们漠视生命、冷血残忍;另一方面却也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并没有强烈的反社会人格,是可能被日后的改造、教育重新塑造成正常人格的。
其次,这些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实际上都已经多次亮起了“红灯”的危险信号。如逃学、小偷小摸、欺凌殴打同伴或比自己更小的孩子、虐待小动物等反常举动,正是这些信号都被周围的成年人所忽视,才让他们的乖戾行为一步步升级,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道义责任。
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可能出现使用极端暴力、危害后果很大的现象,并可能在普通的欺凌行为中突然升级。为避免此类案件发生,学校的管理者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把发现、制止欺负同学的行为当做一项高度重要的职责来看待,对校园内暴力实行零容忍原则,并保持被欺负学生向教师求助的渠道畅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第四,对于“问题学生”该不该严厉处罚?专家建议,应对那些屡次欺凌同学、有暴力倾向的学生给予一定期限的观察期,如果其监护人依然不愿或不能制止其行为,就应该及时协同司法、社工等部门介入,甚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指定社工监护人等),避免给他们自己和周围的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最后,从教育改造的角度来说,大多数未成年罪犯还是能够改造、教育好的,社会对其采取一定程度的宽容与保护措施也是合理的。在这方面,对司法机关、社区帮教力量、教育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重点依然应放在学校的日常教育中,毕竟“最糟糕的学校也比最好的监狱要强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