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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哮喘 凡年龄<3岁,哮喘反复发作者,可按记分法进行诊断。记分方法为:喘息反复发作≥3次,3分;肺部出现哮鸣音,2分;喘息症状突然发作,1分;有其他特异性病史,1分;一二级亲属中有哮喘病史,1分。评分标准为:总分≥5分者诊断婴幼儿哮喘;哮喘发作2次,或总分≤4分者初步诊断婴幼儿哮喘(喘息性支气管炎)。如肺部有哮鸣音者可做下列实验:①0.1%肾上腺素.每次0.01ml/kg皮下注射,15-20min钟后若喘息缓解或哮鸣音明显减少者加2分;②予以沙丁胺醇气雾剂或其水溶液雾化吸入后,观察喘息或哮鸣音改变情况,如减少明显者可加2分。
[2]3岁以上儿童哮喘 诊断依据为:①喘息反复发作(或可追溯与某种变应原或刺激因素有关);②发作时肺部出现哮鸣音;③平喘药治疗有显效。疑似病例可选用0.1%肾上腺素皮下注射,最大量不超过0.3ml/次,或以沙丁胺醇气雾剂或溶液雾化吸入,观察15分钟,有明显疗效者有助于诊断。[3]咳嗽变异性哮喘 又称过敏性咳嗽。诊断依据为:①咳嗽持续或反复发作>1个月,常伴有夜间或清晨发作性咳嗽,痰少,运动后加重;②临床无感染征象,或经长期抗生素治疗无效;③用支气管扩张剂可使咳嗽发作缓解,是诊断本症的基本条件;④有个人或家族过敏史,气道反应性测定、变应原检测等可作辅助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