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并将上报福建省人大审批。《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实行减免,具体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规定,下列五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肺结核病预防性体检:中学、大中专院校新入学学生;新就业的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人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
《条例》对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诊治、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医疗保健人员做好卡介苗接种工作,保证一周岁的婴儿接种卡介苗。医疗保健机构在孕妇住院后应当及时为新生儿接种卡介苗。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种卡介苗的新生儿,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其接种或者补种。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在传染期内应当暂时停止学业或者工作,并及时主动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的治疗和管理。
《条例》还提出,肺结核病为乙类传染病,对其实行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医疗保健机构对诊断为肺结核的病人或者疑似肺结核的病人,城镇应当于12小时内,农村应当于24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同时将病人转至居住地或者暂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管理,不得拒转或者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