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问:医保患者就诊享有哪些权利?
答:1、医保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药品; 2、医保患者有权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3、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查询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尊重医保患者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 4、在非紧急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保人员诊治过程中,医保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 5、上述权益受到侵犯时,参保患者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网民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划分的?
答:个人医疗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参保人的年龄确定划入比例:35周岁及其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4%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划入;46周岁及其以上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7%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结余金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超过6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也可用来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网民问: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患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直接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患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同时,对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8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
网民问: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乙类项目自负费用后再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先由个人负担住院起付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年内在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住院时,已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次数合并计算),超出住院起付线至50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报销85%,个人负担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50%,对应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5%、95%、97.5%。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网民问:参保人员如何就诊、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患病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划卡结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经治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本人单位或住所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住院介绍信,由本人或亲属持患者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办理住院手续。因急诊等原因住院的,应及时补办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