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费

一、特需病房(A级病房)

(一)特需病房申报立项及价格审批程序

1、开展特需服务的医院,在特需病房改造前应向市卫生局申报改造计划,并附改造图纸及预算等资料,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财务物价处共同审核批准,市卫生局将计划报市物价局备案。

2、特需病房改造完毕后,医院持市卫生局医政部门批复文件及价格成本核算资料,报市卫生局医政处、财务物价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物价局进行复验。
3、经市物价局复验合格后,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下达文件执行。
(二)特需病房的条件,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津价费[1999]153号文件执行。
(三)特需病房收费标准
根据各类特需病房的条件,分为高级间、标准间及普通间三个档次,其收费标准本着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核定,达不到设施、设备条件的一律减半收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房间类型

套间

单人间

双人间

三人间

普通间

240

120

60

40

标准间

280

150

75

高级间

700

300

注:套间及单间只允许住一人:标准间每房间不超过两人:普通间每房间不超过三人。

说明:

1、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健全协议书手续。协议书一式二份,患者一份,随病历一份。
2、特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要标示在特需病房区域内的明显位置,以便患者监督。
399年以前开展特需病房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95年制定的《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399年以前开展特需病房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95年制定的《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会诊费
1、本市主任医师到外省市会诊,每日收费500元;副主任医师到外省市会诊,每日收费300元(食宿费、路途费由邀请单位支付。)
2、请外省市医生到本市会诊,收费标准按外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