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六十,最长为十二个月。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子女的待遇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五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原则上不做变动;户口转移至外省市的,由失业人员本人向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非法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理规定
失业人员以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拒不退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1、进行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参加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5、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档案转移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来源:天津劳动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