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职工的工作年限
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企业职工1998年10月1日以前,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10月1日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额以十二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 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3、 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4、 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5、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同时,失业人员死亡当月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由其家属代领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来源:天津劳动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