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是指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由本人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同时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按时领取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次月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时领取的,不再补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区(县)、街(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即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座落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的审核表及备案花名册;
2、失业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
3、失业人员的缴费记录;
4、《就•失业证》;
5、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的情况。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现阶段我市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处于第1—12个月内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302元;处于第13—24个月内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272元。宁河、蓟县、静海三个县的发放标准低于上述标准10元。
来源:天津劳动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