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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工伤后企业隐瞒不报 错过工伤鉴定职工利益不保

例如: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工伤职工不能轻信“好言承诺”

编辑同志:

  我叫张玉文,是天津市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车队装卸工。2002527日下午,我乘坐单位汽车提货,货物为盐酸。当日下午2时许,车辆行至外环线7-8号桥之间时突然发生车祸,我被甩入路边的臭河里,盐酸桶里的盐酸洒在我的身上,导致我全身伤痕累累,汽车当场报废。身受重伤的司机在他还清醒的时候打车把我送到医院急救。当时院方诊断我为“脑部渗血”,头部缝合了七针,手指、脚趾多处缝合,左手中指多处肌腱断裂,前胸后背均有多处深度划伤,右腿膝盖深度划伤缝合14针,而且还造成了体内部分损伤。大夫说病情十分危急,并下了“病危通知书”。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抢救后,我虽苏醒过来,但我的病情很不稳定,一直处在半昏迷状态。

  经过月余的住院治疗,我的病情有了些许好转。这时,厂领导派两个人跟我商洽出院回家养病一事,并承诺说:“肯定算工伤。”领导还许诺说,让和我同在该厂工作的妻子重新上岗,待我身体恢复,厂里照顾我一些较轻的工作。同时领导还保证“厂子存在一天,就有我和妻子的工作。”

  当时我想,无论今后如何,现在已经捡回一条命,心里很是知足,妻子不下岗给我们的三口之家带来一些欣慰。我当时要求领导给我一份文字性的承诺,但领导以我工伤就是证明为由,拒绝了我,并答应在经济上给予我补偿。

  但在此时,我的合同期限已满,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领导说可以让我们继续在厂工作。2004年单位竞争上岗,我的身体情况根本无法与他们竞争,领导给我的解释是:“你是工伤,不参加竞争,你在单位坐着,也有你的工资。”当月发工资时,果然有我的工资,但等到第二个月再发工资时,非但没有我的工资,还让我下岗回家。我非常想不通,于是和我的家人一起找到领导,要求他履行曾经对我们的承诺。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领导竟然出尔反尔,把当时所答应的所有条件全部推翻。现在我找单位,单位也不给我申报工伤,我现在没有钱治病,行走艰难,下身麻木已经没有知觉了。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帮助我解决困难。

  张玉文

  工伤职工状况窘迫

  接到张玉文的来信后,记者于68采访了张玉文。记者在其家中看到,张现在已经不能起床,下身基本失去知觉,大小便全部靠别人的照顾,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据照顾他的姐姐介绍,张出工伤后就一直没有得到更好的治疗,到单位和他终止劳动关系后,治疗就更难以维持。因为是自费治疗,所以该用的药也不敢用,有时候靠朋友四处求人讨些偏方来维持。自从2002年出事到现在,家里人共为其花费医药费6万多元,现在他们该借的亲戚朋友都借到了,实在是没有钱继续治疗了。张玉文的姐姐曾多次去过他的单位,要求给予补偿或者给予治疗,但弹簧制造有限公司除了不承认张玉文是他们的职工外,还说愿意到哪告都可以。她也去了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劳动部门说应当单位来申报。他姐姐说,当初因为轻信了单位领导的承诺,所以现在已经错过了认定的有效时间,因此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

  企业承认“私下了结”

  随后记者采访了张玉文所在单位: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张玉文受伤后,住院及在家休假期间,企业给予各方面的关照,企业派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其住院与治疗的全过程。由其爱人陪护至恢复上班,期间工资及各种待遇照发,各级领导和部门同志多次看望。截至2002724,企业累计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25428.27元。

  2002年底,公司与外商组建合资公司,根据合资公司的人员需要,面向全公司员工公开招聘。部分员工落聘,其中包括张玉文。张玉文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21125到期,我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至200312月,期间企业支付了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张玉文痊愈后,对其进行过全面检查,未造成伤残,而且已恢复工作。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经由主管经理及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同意不申报工伤认定。

  企业瞒报工伤违法

  就张玉文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保险处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了”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无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但这种所谓的“协议”,忽略了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此事中,企业明显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的口头协议。有些企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工伤待遇,致使许多工伤职工轻信了企业的许诺,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企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都对工伤事故报告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部分企业单位仍然无视国家规定,对工伤事故采取拖延不报、隐瞒甚至私下处理等手段,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核实调查处理时采取推诿、拖延甚至蒙混的态度,拒不配合,严重影响了工伤认定工作,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给付,造成工伤职工频繁上访,应予依法纠正,并应将事故的有关信息情况或案情通报或移送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的,应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应发至用人单位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像张玉文的情况可以由其本人或亲属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属于工伤后再到劳动部门进行申报工伤认定,讨回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稿源: 北方网
日期: 2008 - 07 - 18   作者: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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