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雷某与黄某恋爱并同居,2013年4月,雷某怀孕后得知黄某在和其交往前已婚并生育有小孩。黄某在事情败露后与雷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认其对雷某造成了伤害,黄某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雷某因怀孕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及营养费、精神补偿费、青春损失费30000元,并定于2013年4月29日付清。同时愿意承担雷某一年内因引产而导致身体上致病所产生的费用。双方保证事情处理后不再有感情上的纠葛。2013年5月8日,雷某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因黄某没有按《协议》履行,雷某遂向法院起诉。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基于黄某立具的《协议》主张权利,本案应为合同纠纷。黄某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而与雷某同居,黄某承认其因多角恋爱关系致雷某怀孕的行为对雷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协议》是黄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